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我院(南京开放大学)委托,就其出租我院(南京开放大学)溧水校区生活服务中心1楼S10饮品店房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院(南京开放大学)房产出租的批复》(宁财资复[2025]14号) | |
(1)装修程度:简装。 (2)目前租赁状态: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7月31日,现由原承租户使用中,房产移交由出租方负责。 (3)本次招租标的整体出租,不拆分。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饮品相关内容(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仅限用于经营饮品店,不得使用明火。 (3)意向承租方须为所经营店铺品牌商标的拥有方或被许可方,该品牌商标正在经营的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不少于100家,登记期限内须向出租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承租方在登记时须提交经签字盖章的《承诺函》(详见附件)。 (5)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合租,需守法经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7)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1)递增方式:无。 (2)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4)其他费用(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等)须按要求另行支付,如遇政府部门调价,收费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5)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6)承租方因安全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消防安全、运行安全等原因造成出租方及第三方损失的,须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7)承租方须服从学校管理要求。 (8)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1意向承租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报名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报名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承诺函。 意向方须在报名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报名手续,报名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7.2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期内向出租方提供的报名材料: (1)承诺函。 (2)相关注册商标及店铺证明的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网络报名审核通过后,须在报名期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出租方(地址: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后勤处,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025-85390227)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加以核对。 | |